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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和监管

发布时间:2021-09-01 04:51
  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有效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纵观典型案例并参考最高院的判决,均依照《合同法》第52条进行审判,不利于对赌协议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运行。2018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4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进行了补充,在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扩大了公司股权回购的范围。基于股权回购的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对于双方的法律风险管理,应从维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自身情况审慎进行对赌。最后,应在国家宏观层面的指导下,各部门协调工作,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首要目的,以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为标准,借鉴国外先进制度,对股权回购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完善和相应的监管。 

【文章来源】:北方经贸. 2020,(1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股权回购条款的法理分析
    (一)股权回购条款的概念
    (二)对赌协议之“股权回购条款”
二、民营企业股权回购的法律风险
    (一)投资方法律风险管理
    (二)融资方法律风险管理
三、股权回购的法律监管
    (一)宏观层面的监管
    (二)微观层面的监管
    (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优先股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完善方案[J]. 王建文,唐瑶.  行政与法. 2015(03)
[2]金融创新与司法裁判:以我国“对赌协议”的案例、学说、实践为样本[J]. 潘林.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3)
[3]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J]. 严正.  经济研究导刊. 2012(13)

博士论文
[1]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研究[D]. 赵忠奎.西南政法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37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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