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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无人机监管之立法探究

发布时间:2021-09-01 10:07
  当前我国民用无人飞机正呈井喷式发展,但对于销售者和购买者都没有相应的强制性资质要求,无人机的禁飞区、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也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对公共安全等造成了极大威胁。民用无人机专门法规的缺失,现有相关法律较低的位阶、不足的行政强制效力以及不完备的保护制度也阻碍着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完善三级立法规制,加快将无人机的产业优势转化为立法优势,势在必行。建议尽快开展顶层设计,加强源头监管,设置无人机市场准入条件,实行销售环节全覆盖的销售审查制度,科学划设禁飞区,明确监管主体,厘清监管职责,形成全方位、立体的监管机制。 

【文章来源】: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20,41(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民用无人机发展现状
    (一)产业井喷式发展
    (二)影响公共安全
    (三)市场乱象丛生
二、民用无人机的法律规制不足
    (一)法律缺位,现有规范位阶较低
    (二)法律迟滞,现有规范可操作性较差
    (三)权责不清、责任落实困难
三、我国民用无人机监管的立法完善
    (一)开展顶层设计,完善三级立法规制
    (二)细化监管规范内容,构建权威性法律体系
        1.加强源头监管,对无人机市场设置准入条件
        2.销售环节实行全覆盖的销售审查制度
        3.科学划设禁飞区
        4.明确监管主体,厘清监管职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民用无人机的立法规制[J]. 林泉,刘娜.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 2018(03)
[2]无人机“黑飞”的社会风险和法律规制[J]. 费丽娅.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7(06)

硕士论文
[1]无人机监管立法问题研究[D]. 张建.湖南师范大学 2018
[2]我国民用无人机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376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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