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官的保证人义务来源及其履行
发布时间:2021-09-01 15:48
合规官具有独立的信息进入权,承担着公司合规重任,因而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对公司员工职务行为的监督者保证人义务;合规官的义务是派生性义务:公司领导可能因有缺陷的组织结构的创设(限于不真正不作为的情形),产生对公司员工的监督者保证人义务;监督者保证人义务是公司领导的集体性义务,水平授权并不改变义务归属;基于劳动分工的需要,合规官可以通过垂直授权继受取得该义务;授权可以减轻但并不完全排除公司领导的义务,义务仍归属于领导集体,通过授权,该义务转变为剩余义务,即合理选任与监督管理义务;合规官的监督者保证人义务可以通过信息传递方式履行,传递之后,义务重新回到领导集体;合规官保证人义务的确立,客观上构建了自下而上的责任链体系,不至于出现责任流失,或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不真正不作为犯情形下的合规责任研究,可以与单位犯罪范围内的讨论形成互补,搭建起领导人与合规官责任的完整图谱。
【文章来源】:法学.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方法论问题与研究范围的划定
(一)保证人义务理论的选择
(二)合规官保证人义务的范围划定
三、领导人的初始保证人义务
(一)对员工的支配
(二)对危险源的支配
1. 人的危险与物的危险具有不可区分性。
2. 没有必要区分人的危险与物的危险。
(1)物的风险的延伸理论(Theorie der verlngerten Sachgefahrenhaftung)。
(2)物的风险与人的风险同一视理论。
(三)其他观点
1. Jakobs教授的观点。
2. 源自实定法的观点:
(四)自己观点的展开:监督必要性的寻找与先行行为理论
1. 存在监督必要性的典型情形
2. 先行行为提供监督必要性
(1)先行行为的范围划定。
(2)有缺陷组织结构的创设可以是先行行为。
(五)自我答责与监督他人
四、合规官经授权后的保证人义务
(一)授权必要性与领导人义务履行方式的改变
(二)合规官的任务承担与保证人义务
1. 合规官的任务与职权:监督可能性
2. 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监督必要性
(1)合规官不履行合规义务的情形。
(2)合规官履行合规义务的情形。
(3)合规官未参与合规结构搭建与运行的特殊情形。
3. 义务范围与履行方式的限定
(1)业务关联性的限定。
(2)义务履行方式的限定。
五、合规官责任研究的语境差异及其消弭——代结语
(一)德国与中国合规研究的语境差异
(二)语境差异的消弭:合规官责任问题的中国法价值
1. 完整责任链条的建构
2. 单位犯罪领域之外刑事合规机制的建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合规视野下的企业刑事责任问题[J]. 陈瑞华. 环球法律评论. 2020(01)
[2]合规计划实施与单位的刑事归责[J]. 时延安. 法学杂志. 2019(09)
[3]合规计划与企业刑事责任[J]. 黎宏. 法学杂志. 2019(09)
[4]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J]. 孙国祥.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2)
[5]公共机构腐败治理合规路径的构建——以《刑法》第397条的解释为中心[J]. 李本灿.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2)
[6]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发展及启示[J]. 万方.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2)
[7]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边界[J]. 姚诗. 法学研究. 2018(04)
[8]监事会监督方式变革论[J]. 赵大伟. 当代法学. 2017(02)
[9]论风险管理体系概念在法律层面的引入——以监事会的完善为目标[J]. 杨大可. 当代法学. 2015(01)
[10]先行行为作为义务之理论谱系归整及其界定[J]. 王莹. 中外法学. 2013(02)
本文编号:3377255
【文章来源】:法学.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方法论问题与研究范围的划定
(一)保证人义务理论的选择
(二)合规官保证人义务的范围划定
三、领导人的初始保证人义务
(一)对员工的支配
(二)对危险源的支配
1. 人的危险与物的危险具有不可区分性。
2. 没有必要区分人的危险与物的危险。
(1)物的风险的延伸理论(Theorie der verlngerten Sachgefahrenhaftung)。
(2)物的风险与人的风险同一视理论。
(三)其他观点
1. Jakobs教授的观点。
2. 源自实定法的观点:
(四)自己观点的展开:监督必要性的寻找与先行行为理论
1. 存在监督必要性的典型情形
2. 先行行为提供监督必要性
(1)先行行为的范围划定。
(2)有缺陷组织结构的创设可以是先行行为。
(五)自我答责与监督他人
四、合规官经授权后的保证人义务
(一)授权必要性与领导人义务履行方式的改变
(二)合规官的任务承担与保证人义务
1. 合规官的任务与职权:监督可能性
2. 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监督必要性
(1)合规官不履行合规义务的情形。
(2)合规官履行合规义务的情形。
(3)合规官未参与合规结构搭建与运行的特殊情形。
3. 义务范围与履行方式的限定
(1)业务关联性的限定。
(2)义务履行方式的限定。
五、合规官责任研究的语境差异及其消弭——代结语
(一)德国与中国合规研究的语境差异
(二)语境差异的消弭:合规官责任问题的中国法价值
1. 完整责任链条的建构
2. 单位犯罪领域之外刑事合规机制的建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合规视野下的企业刑事责任问题[J]. 陈瑞华. 环球法律评论. 2020(01)
[2]合规计划实施与单位的刑事归责[J]. 时延安. 法学杂志. 2019(09)
[3]合规计划与企业刑事责任[J]. 黎宏. 法学杂志. 2019(09)
[4]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J]. 孙国祥.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2)
[5]公共机构腐败治理合规路径的构建——以《刑法》第397条的解释为中心[J]. 李本灿.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2)
[6]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发展及启示[J]. 万方.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2)
[7]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边界[J]. 姚诗. 法学研究. 2018(04)
[8]监事会监督方式变革论[J]. 赵大伟. 当代法学. 2017(02)
[9]论风险管理体系概念在法律层面的引入——以监事会的完善为目标[J]. 杨大可. 当代法学. 2015(01)
[10]先行行为作为义务之理论谱系归整及其界定[J]. 王莹. 中外法学. 2013(02)
本文编号:3377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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