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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国家干预——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之后

发布时间:2021-09-12 20:40
  <正>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试点推行以来,招投标已经成为我国各类商品和服务采购尤其是建设工程领域进行采购的主要方式。30余年发展成绩斐然,也随之产生了诸多问题。过度重视合同订立阶段的"程序法定",却对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变更缺乏有效 

【文章来源】:中国招标. 2020,(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招标投标法》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管的正当性问题
    1.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
    2.招投标制度的运行机理
    3.绩效导向与招投标制度
合同履行阶段规避招投标成果的“隧道”行为类型
    1.合同主体变更
    2.合同内容变更
标后合同履行监管的立法和实践检视
    1.以《招标投标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未明确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管
    2.实践中对合同履行的行政监管未区分行业监管和职能监管
    3.对中标后的合同监管未能区分涉合同订立类与涉质量安全类事项
标后合同履行监管的基本理念
    1.充分发挥民事主体私力救济的作用
    2.《招标投标法》明确合同履行监管目标,确立行政监管有限原则
    3.搞好行业监管与职能监管、招投标管理与质量安全管理关系
标后合同履行监管的配套制度



本文编号:339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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