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28 01:29
根据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三种情形的股份回购“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该条所规定的两种职权配置方式可分别称为“章程授权”和“决议授权”。由此,章程的职权配置功能得到了重申,而“决议授权”则首次进入我国公司法体系,并引起一系列规范与理论层面的思考,包括:决议授权的内涵是什么?决议授权制度具备何种有价值的特殊功能?该制度在发挥功能的同时会引发哪些问题?问题的解决之道何在?以上疑问突显了深入研究决议授权的必要性。通过与章程授权进行对比,决议授权的内涵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不同于章程授权,决议授权是指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以非修改章程的决议授权董事会,故决议授权的表决通过比例更低;此外,决议授权还可设置期限限制。其次,决议授权与章程授权亦存在值得重视的共性,体现于所授权力的性质为决策权而非执行权,所依托的法律规范为缺省规范(default rule,任意性规范的一种),以及作为立法技术在理论上具有推广可能性——潜在适用范围既不限于股份回购,也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决议授权并不必然比章程授权更高效,第142条第2款的“效...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公司法》第142条的规范层级
上文的分析结论可绘制为以下规范谱系:简而言之,决议授权及其与章程授权的组合均能降低排除难度,从而在个体层面扩大公司自治空间,这是仅凭章程授权所无法实现的。另外,无论是在阐明决议授权的性质方面,还是在揭示决议授权的功能方面,排除规则的概念及其背后的理论均发挥了指南的作用,所以将其引入本章的分析具有充分的理由。
本文编号:3410987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公司法》第142条的规范层级
上文的分析结论可绘制为以下规范谱系:简而言之,决议授权及其与章程授权的组合均能降低排除难度,从而在个体层面扩大公司自治空间,这是仅凭章程授权所无法实现的。另外,无论是在阐明决议授权的性质方面,还是在揭示决议授权的功能方面,排除规则的概念及其背后的理论均发挥了指南的作用,所以将其引入本章的分析具有充分的理由。
本文编号:341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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