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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实施问题研究——以数据竞争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0-02 02:40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为该法的一般条款,该条款在处理不正当数据竞争纠纷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在理论上得到普遍的认可,也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虽然使用一般条款规制数据竞争行为具有深厚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但由于数据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具有特殊性,一般条款对它的使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以爬虫协议和OpenAPI协议为基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数据竞争纠纷的典型代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院普遍将爬虫协议或OpenAPI协议视为商业道德,将违反协议获取消费者数据信息的行为视为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而违反协议抓取企业数据的行为视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还有个别法院赋予数据权利化的保护倾向。文章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权利法",而是"权益法",它不是要保护个别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权利,而是要维护整个竞争市场的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整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在传统的竞争领域如此,在判断数据或竞争是否具有正当性时更需坚持。上述问题不予以重视和解决,将模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实施界限,成为该法实施过程中的一大顽疾。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数据竞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中的特殊性
二、一般条款在数据竞争纠纷中的实施基础
    (一)理论基础
    (二)实践基础
    (三)实施基础之反思
三、一般条款在数据竞争中的实施困境
    (一)将数据协议视为商业道德
    (二)侵犯消费者福利的判断缺乏独立标准
    (三)混淆不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概念
四、一般条款在数据竞争中的实施困境解决
    (一)先行审查行业惯例的正当性
    (二)以“整体”的视角考察消费者福利
    (三)厘清“不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范式的嬗变 从“保护竞争者”到“保护竞争”[J]. 张占江.  中外法学. 2019(01)
[2]论用户数据的竞争法保护路径[J]. 刘继峰,曾晓梅.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8(03)
[3]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J]. 李阁霞.  知识产权. 2018(02)
[4]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J]. 孔祥俊.  法学家. 2018(01)
[5]数据保护的三重进路——评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J]. 许可.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6]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取向[J]. 孔祥俊.  法学评论. 2017(05)
[7]行业惯例与不正当竞争[J]. 范长军.  法学家. 2015(05)
[8]《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及其适用——搜索引擎爬虫协议引发的思考[J]. 张平.  法律适用. 2013(03)
[9]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认定及其意义——基于司法实践的考察[J]. 周樨平.  经济法论丛. 2011(02)



本文编号:3417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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