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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12 00:09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破产法公平清偿之宗旨的实现。我国司法实践上已存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之实例,但由于立法上并无具体规定,适用上较为混乱,因而有必要对该制度在适用条件、提出主体、管辖法院等问题上作出具体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应当对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程度、资产分离难度、债权人利益平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文章来源】:北方经贸. 2020,(0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局限性
    (二)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制度的局限性
    (三)基于公平原则考量与客观实践需要
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要件
    (一)关联企业之界定
    (二)适用条件之具体标准
        1. 域外法上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
        2. 我国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条件的确立
四、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之制度设计
    (一)提出主体
    (二)管辖法院
    (三)异议利害关系人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程序[J]. 王欣新.  人民司法(应用). 2016(28)
[2]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及司法审查——对“合并重整”的质疑[J]. 李永军,李大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6)
[3]论美国破产法中的实质合并规则[J]. 彭插三.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0(02)



本文编号:343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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