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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12 06:12
  自2005年《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以来,对于是否所有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决议一律可以撤销,以及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存在何种程度的瑕疵致使决议可撤销,司法实践中多有争议,各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2017年新颁行的《公司法解释四》首次明确了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规定对于仅存在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撤销决议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此次解释的出台有效地规范了决议撤销诉讼的裁判标准,填补了司法实践在制度上的空白,进一步推进了公司治理在法律规范上的臻善。不过,虽然《公司法解释四》已将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法定化,但是该条款中运用的“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表述仍然过于模糊,并不能解决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究竟何谓轻微瑕疵、实质影响,仍有待进一步阐释和统一标准。本文通过对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的实证研究,对比各地区各层级法院判例观点,分析我国目前该制度运用的司法现状和问题所在,并结合研究结果,借鉴国外已有制度,对该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初浅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与健全之路有所助益。本文的正文共分为三个...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市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概述
    (一)我国制度概述与立法沿革
    (二)其他国家地区制度
二、我国裁量驳回制度适用的实证分析
    (一)判例数据统计概述
    (二)关于瑕疵事由
        1.召集权瑕疵
        2.通知程序瑕疵
        3.主持权瑕疵
        4.表决程序瑕疵
        5.会议记录及签署瑕疵
        6.其他程序瑕疵
    (三)关于“轻微瑕疵”与“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关系
    (四)关于瑕疵的补正
三、我国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裁量驳回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一)规范和引导《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二)进一步明确轻微瑕疵的标准
    (三)规定瑕疵补正与治愈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网站
致谢
附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艺术:《公司法解释四》的创新、缺憾与再解释[J]. 刘俊海.  法学杂志. 2017(12)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理解与适用[J]. 贺小荣,曾宏伟.  人民司法(应用). 2017(28)
[3]对公司决议效力的一些思考——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J]. 甘培忠,赵文冰.  法律适用. 2016(08)
[4]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功能反思[J]. 丁勇.  法学. 2013(07)
[5]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研究[J]. 谢文哲.  金陵法律评论. 2007(01)
[6]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基于德国股份法的研究[J]. 王彦明.  当代法学. 2005(04)

硕士论文
[1]公司决议撤销诉讼中裁量驳回制度实证研究[D]. 杨金.大连海事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43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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