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董事勤勉义务在公司催缴出资中的适用——兼评“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公司与胡秋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0-20 11:07
  董事基于勤勉义务必须积极履职,代表公司对所有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董事是否履行催缴出资勤勉义务应分阶段判定,在催缴决策阶段,宜考察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商业判断规则;在催缴执行阶段,宜考察董事是否符合一般理性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在客观上积极实施了追缴行为。董事因未尽勤勉义务直接导致公司严重损失的,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公司或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尽勤勉义务的董事应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共同承担补足出资责任,董事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股东追偿。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家.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董事催缴出资勤勉义务的适用范围
二、董事履行催缴出资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三、董事未尽催缴出资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本文编号:344680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44680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4b3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