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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反思

发布时间:2021-10-26 08:45
  互联网领域处于信息技术创新的前沿,该领域的竞争行为复杂而频繁,如何确定某竞争行为是否不正当殊难定论。本文先对目前国内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司法现状进行梳理,之后着手分析司法审判中的难点和主要原因。结合信息技术原理、传统法理及近来比较典型的案例,本文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互联网专条之所以难以适用,是因为没有考虑到互联网技术特征中的开放性。而法官目前更多地求助于第2条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判定时,应该采用经济学分析方法从更为客观的市场效果而非主观的商业道德进行审视。其中的市场效果,应结合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背景作经济学分析。 

【文章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2020,(03)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现状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适用及适用原则
    (一)第12条的窘迫:忽视了系统的开放性
    (二)防止第2条被滥用
        1. 适用原则的梳理
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适用原则的反思
    (一)对既有原则的评述
        1. 谨慎和谦抑原则
        2. 其它原则主要聚焦于商业道德的评判
    (二)对既有原则的改进
        1. 市场效果分析应受到更多关注
        2. 经济学分析或可提供帮助
        3. 二维火案件的大背景是互联网下半场的开端,供给侧改革已经逐步达成共识
结语



本文编号:345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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