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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1-10-29 22:29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确认对象应当局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侵权法律关系之不存在。对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或权益纠纷,可通过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寻求救济。该特定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使得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关的确认之诉均不具有确认利益。认定侵权警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以侵权判决为前提,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由此得以与不正当竞争之诉独立存在。两种诉讼分别以确认判决和给付判决平复当事人因收到侵权警告而可能遭受的不利益,从而构建起完整的救济路径。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20,(01)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互斥:特定领域内不正当竞争之诉排斥确认之诉
二、独立: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以侵权判决为前提
三、并行:确认判决与给付判决构建完整的救济路径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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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与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之限度——兼评“金庸诉江南”案[J]. 王太平.  知识产权. 2018(10)
[4]从“金庸诉江南”案看反不正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J]. 张伟君.  知识产权. 2018(10)
[5]“倾听权利的声音”: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制度机理[J]. 谢晓尧.  知识产权.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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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利侵权警告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标准[J]. 储翔.  学术月刊. 2017(03)
[8]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正当性边界[J]. 刘维.  比较法研究. 2016(02)
[9]对向第三方发送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法律规制——以我国的诉讼文化为背景[J]. 孙栋.  知识产权. 2015(12)
[10]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几个基本问题[J]. 曹伟.  知识产权. 2014(04)



本文编号:34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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