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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合同的法律性质认定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31 11:49
  股权激励制度实施过程中,职工的法律地位是否从掌握公司经营权的管理者或者只是无经营权的被管理者转变为公司的所有者、股权激励合同究竟属于何种法律性质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在对股权激励合同性质司法认定的困境及其成因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股权激励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间的联系和区别,可以得出在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激励对象以及激励阶段,股权激励合同的法律性质会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普通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和公司股权法律关系的界分。从主体角度分析,在股权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时,其不具有劳动者身份,股权激励合同的性质为一般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在股权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时,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股权激励合同的性质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从客体角度分析,当被激励对象具有劳动者这一身份时,若激励对象行权后取得的是仅有分红权能的虚拟股权,其劳动者身份恒定,股权激励合同的性质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若激励对象行权后取得的是具有转让、继承及表决权能的实质股权时,其获得公司股东身份,股权激励合同的性质为公司股权法律关系,当被激励对象取得公司实质股权时,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股权激励合同的性质为公司股权法律关系。 

【文章来源】: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问题意识与研究意义
        1.1.1. 问题意识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1.2.2. 国外文献综述
    1.3. 概念界定
    1.4. 研究方法与内容
        1.4.1. 研究方法
        1.4.2. 研究内容
第2章 股权激励合同性质的司法定性及其不足
    2.1. 股权激励合同性质的司法定性差异
        2.1.1. 普通民事合同说
        2.1.2. 劳动合同说
    2.2. 股权激励合同性质认定存在的问题
        2.2.1. 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认定固化
        2.2.2. 法律关系客体认定单一
        2.2.3. 法律关系内容对象不清
第3章 股权激励合同性质认定不足的成因分析
    3.1. 股权激励合同类型混淆庞杂
    3.2. 股权激励合同主体间多种法律关系并存
    3.3. 股权激励合同客体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并存
    3.4. 股权激励合同内容上合同义务与劳动义务重合
第4章 确定股权激励合同性质认定标准的理论基础
    4.1. 股权激励合同的主体地位区分标准
    4.2. 股权激励合同的价值判断标准
第5章 股权激励合同性质认定路径
    5.1. 股权激励合同性质判定的逻辑构建
    5.2. 股权激励合同性质的具体判定
        5.2.1. 主体资格判定:劳动者或普通民事主体
        5.2.2. 内容性质判定:工资薪酬或一般合同对价
        5.2.3. 客体本质判定:资金股或分红股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468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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