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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国企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原则——结合茅台、五粮液纵向价格垄断案

发布时间:2021-11-05 21:16
  中美贸易摩擦相关话题再次对我国国企提出审视。当年备受关注的茅台、五粮液纵向价格垄断案,与同年一般企业纵向限价案的裁判原则、依据存在天壤之别,暴露出现行反垄断立法对于规制国企相关行为的适用性分歧较大,该问题至今未决。国企分为竞争性和公益性国企,前者又分先天与后天竞争性国企,由于过渡时期后天竞争性国企的特殊性,倘以现行立法适用于规制国企相关行为为前提,对竞争性国企全然照搬现行立法中的原则、依据对其纵向限价行为加以认定并不可行,因此结合实证研究,认为竞争性国企纵向价格垄断应以双重分析标准为指引塑造认定原则,并设置相匹配的专门认定方法。 

【文章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6(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必要:竞争性国企纵向价格垄断的危害
三、缺失:未规定竞争性国企纵向价格垄断的认定原则
    (一)国企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缺乏实质公平的考量
    (二)本身违法原则与配套法规、判决援引的冲突
四、考察:国外企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认定原则
    (一)美国国企适用合理分析原则
    (二)欧盟国企适用“原则禁止,例外豁免”原则
    (三)日本国企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五、重构:竞争性国企纵向价格限制适用“原则禁止,例外豁免”认定原则
    (一)以双重分析标准为指引塑造认定原则
    (二)设置匹配于基本原则的专门认定方法
        1.清晰定位相关市场及条件系数
        2.明确认定实施企业、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定[J]. 刘畅.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01)
[2]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国有企业改革[J]. 肖贵清,乔惠波.  社会主义研究. 2015(03)
[3]价格检验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实证运用——对茅台、五粮液垄断案的再思考[J]. 唐明哲,刘丰波,林平.  中国工业经济. 2015(04)
[4]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司法评价[J]. 丁文联.  法律适用. 2014(07)
[5]美国和欧盟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实践及启示[J]. 刘志成.  中国物价. 2014(05)
[6]垄断协议认定与排除、限制竞争的关系研究[J]. 王健.  法学. 2014(03)
[7]纵向价格垄断的危害[J]. 冯锋,高牟,苏志英.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2013(09)
[8]茅台酒反垄断调查中市场界定和最低限价问题研究[J]. 王志娟.  市场经济与价格. 2013(08)
[9]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J]. 徐新宇.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2012(07)
[10]我国保险业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建设研究[J]. 陈敏,官兵.  保险研究. 2012(01)

硕士论文
[1]论纵向价格限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D]. 黄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3



本文编号:347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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