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营市场企业搭售行为违法性认定研究 ——以吴小秦诉陕西广电公司捆绑交易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11-15 02:30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密切关系。然而,各种垄断行为尤其是一些专营市场企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很大的破坏,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提出要对专营专卖企业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但是,由于这些主体的特殊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缺陷,使得我国对这些主体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搭售是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之一,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搭售已成为市场主体十分青睐的营销手段,专营市场企业也不例外。然而由于市场主体的搭售行为对市场既有消极影响也有积极影响,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则成为了难题。本文从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捆绑交易这一典型案例出发,在简单叙述案件基本情况和一审、二审、再审审理结果,以及三次审理判决依据的基础上,对陕西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对吴小秦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搭售,和如若其行为构成搭售,是否属于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分析。接着文章以上述内容为铺垫,由各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引发思考,深...
【文章来源】:兰州大学甘肃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情回顾
一、基本案情
二、审理情况
(一)一审判决要旨
(二)二审判决要旨
(三)再审判决要旨
三、争议焦点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一、原告诉讼资格的法律分析
(一)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
二、广电公司搭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是否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可分产品
(二)广电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广电公司搭售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四)广电公司的搭售行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反垄断法适用的分析
四、广电公司收取吴小秦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用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一、对于本案审判结果的思考
(一)此类案件违法判断标准模糊
(二)针对此类案件违法责任威慑作用不强
(三)针对此类案件的主动执法力度不够
(四)针对此类案件的司法救济程序不完善
二、对我国规制此类案件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此类案件的违法判定标准
(二)加强此类案件违法责任的威慑作用
三、对我国规制此类案件的执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此类案件的管辖
(二)增强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此类案件的独立性
四、对我国规制此类案件的司法完善建议
(一)适当扩大此类案件原告适格的范围
(二)明确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案范围
(三)探寻针对此类案件更为合理的举证责任形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495848
【文章来源】:兰州大学甘肃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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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情回顾
一、基本案情
二、审理情况
(一)一审判决要旨
(二)二审判决要旨
(三)再审判决要旨
三、争议焦点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一、原告诉讼资格的法律分析
(一)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
二、广电公司搭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是否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可分产品
(二)广电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广电公司搭售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四)广电公司的搭售行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反垄断法适用的分析
四、广电公司收取吴小秦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用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一、对于本案审判结果的思考
(一)此类案件违法判断标准模糊
(二)针对此类案件违法责任威慑作用不强
(三)针对此类案件的主动执法力度不够
(四)针对此类案件的司法救济程序不完善
二、对我国规制此类案件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此类案件的违法判定标准
(二)加强此类案件违法责任的威慑作用
三、对我国规制此类案件的执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此类案件的管辖
(二)增强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此类案件的独立性
四、对我国规制此类案件的司法完善建议
(一)适当扩大此类案件原告适格的范围
(二)明确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案范围
(三)探寻针对此类案件更为合理的举证责任形式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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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文编号:349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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