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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对象特定化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5 19:24
  未指明竞争对手的诋毁商誉行为是否应为法律所规制,我国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观点冲突。仅将具有特定诋毁对象的商业言论视为商业诋毁符合自由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定位,也是对商誉具有依附属性的回应,但其也具有难以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可能导致间接损害的局限性。我国已通过司法经验形成了部分裁判要点,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不具有特定对象的诋毁商誉行为不应认定为商业诋毁。除此之外,结合法院的裁判路径,对于推定具有特定诋毁对象的商业诋毁行为,可以构建出关于诋毁对象的判定体系。 

【文章来源】: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0,(10)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司法裁判中的分歧
    (一)案例的类型化
    (二)对裁判分歧的分析
三、诋毁对象特定化的合理性
    (一)对自由竞争的追求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
    (三)商誉的依附属性
四、诋毁对象特定化的局限性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间接损害
五、诋毁对象判定体系之构建
    (一)商业诋毁需要具有特定诋毁对象
    (二)诋毁对象特定化判断标准的厘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反不正当竞争法属性的新定位 一个结构性的视角[J]. 张占江.  中外法学. 2020(01)
[2]商业诋毁侵害客体性质研究——以相关裁判文书为考察样本[J]. 龙俊.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5)
[3]诋毁商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研究[J]. 程子薇.  江淮论坛. 2019(03)
[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J]. 张占江.  法学. 2019(03)
[5]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研究——兼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J]. 龙俊.  河北法学. 2019(04)
[6]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中的商业惯例因素[J]. 蒋舸.  法学评论. 2019(02)
[7]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范式的嬗变 从“保护竞争者”到“保护竞争”[J]. 张占江.  中外法学. 2019(01)
[8]“搭便车”的竞争法规制[J]. 冯术杰.  清华法学. 2019(01)
[9]论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代精神[J]. 孔祥俊.  东方法学. 2018(01)
[10]比较广告中商业诋毁的法律认定与市场监管[J]. 龙俊.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7(07)



本文编号:349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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