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卡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及无效情形
发布时间:2021-11-15 19:40
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充卡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经营者提供的合约中格式条款载明"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等类似内容的,由于此类格式条款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结合公平原则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的相关定义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三、司法审查: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四、案例审判及结论——以周某凡诉张家港市某律动健身休闲会所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例(4)
本文编号:3497381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的相关定义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三、司法审查: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四、案例审判及结论——以周某凡诉张家港市某律动健身休闲会所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例(4)
本文编号:349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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