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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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对非常规状态下的权利风险的重新分配,是一种对动态财产安全价值保护的基本法律手段。一般理论界通说认为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来源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股权的善意取得是借鉴了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得以在司法制度上存在的。股权善意取得和物权善意取得之间虽然存在着区别,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应用当中,股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原则上是参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原理运行的。股权是单一性权利,是私权的一种。在市场交易流通中股权作为一种虚拟性财产,股权在现实流通中体现的多是权利范畴中的私权属性。市场需要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国家公权力不应在股权运行之中有过多的体现,因此股权是私权利的一种展现。股权是财产性权利,从其性质出发,物权与股权具有相同的权利属性和价值属性,都包含在财产权的权利范畴之内,所以在一定方面股权和物权的本质是相似的。分析各国关于财产善意取得的立法,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认为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即时取得,德国民法则认为其是公示公信制度,这都构成在理论上解释股权善意取得的基础。股权的变动属于一种准物权行为,股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根据股权的属性,在公司内部及外部,股东享有排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人侵害其合法利益的权能。以司法解释公布前的司法案例中“崔海龙、俞成林案”为视角,一方面是“崔海龙、俞成林案”两审判决中都没有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否拥有极高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延续了在“崔海龙、俞成林案”二审理由中的司法判定,并将其予以明确和具体化。观察案件中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场合,发现善意取得全部适用在无权处分的场合之中,因此可以认识到股权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具有一定的权利外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名义持股和“一股二卖”这两个显著的问题都进行了说明。以后司法实践中出现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意味着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正式地被审判机关据以引用,用来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28条避免完善了之前司法实践中无准确的法律依据可以使用的尴尬情形。虽然第26条没有明确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场合,也没有明确权利外观,但是也应当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股权登记即视为股权转让完成。同时第26条、第28条款都属于不完全规范中参照性指示规范,第三人有理由信赖权利外观这一事实,并且认为这是可以认定善意的表现。在许多国家的民事法律中,对于“善意”的定义也不是一致地统一。在国外法理论中,对于善意的解释是依据善意第三人主观的心理状态,依靠宽松和苛刻的标准而做出不同的定义。在当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状况下,市场经济流通快,交易便捷。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合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外,基于意思自治,股东之间。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所以不应刻意套用公司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而是应该对股权转让的对价认定进行合理化分析。
【关键词】:《物权法》第106条 股权转让 善意取得 有限责任公司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2;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1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1-19
- (一)股权的性质决定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2-13
-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变迁看股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3-19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被无权处分的认定19-25
- (一)司法解释公布前司法实务中无权处分的认定19-20
-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20-25
- 三、股权受让人足以信赖的权利外观的认定25-30
- (一)确定善意的表现25-27
- (二)登记的效力27-30
- 四、股权转让的合理价格的认定30-34
- (一)股权转让对价认定方式30-31
- (二)货币财产式价格合理性的认定31-33
- (三)非货币财产式价格合理性的认定33-34
-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7
- 作者简介37-38
- 致谢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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