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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关系中用工主体对劳动者的保险利益

发布时间:2021-11-19 18:29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如果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受到损失,则说明其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劳动者,并不一定存在保险利益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的一方,具有保险利益。 

【文章来源】:现代商贸工业. 2020,41(1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对保险利益的界定
2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保险利益
    2.1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保险利益
    2.2 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中用工主体对劳动者的保险利益
3 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引入雇佣合同的必要性及其规则建构[J]. 谢增毅.  当代法学. 2019(06)
[2]保险利益概念立法之检讨——以我国《保险法》第12条为中心的研究[J]. 梁鹏.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6(05)



本文编号:35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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