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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司法适用问题评析——以执行异议之诉案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1-20 01:34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降低了公司准入门槛,强化了股东意思自治,但其弊端也日益显现,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因此如何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亟待破解;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有待在立法与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与完善。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17)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 李建伟.  人民司法. 2015(09)
[2]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司法认定[J]. 林晓镍,韩天岚,何伟.  法律适用. 2014(12)
[3]公司非自愿债权人的法律保护[J]. 岳卫峰.  法律适用. 2012(06)



本文编号:350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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