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当代发展述评——从全国人大新修《证券法》制定“投资者保护”专章切入
发布时间:2021-11-21 00:41
我国台湾地区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制定"投保法"成立"投保中心"专司证券期货民事争议调处,引入集体诉讼、代表诉讼、解任诉讼制度维护投资者权利,设立保护基金保障投资者损失赔付;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制定"金保法"课予金融机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确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惩罚性赔偿、业务员薪酬管理和新型金融产品风险稽核等规则,建立"金评中心"专责处理金融消费争议。"投保法"和"金保法"的实施为台湾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周延的保护,但过分偏向金融消费者可能诱使其滥用权利,制约企业融资。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亦确立了保护投资者的诸多规则,新法实施应对台湾经验进行取舍与借鉴。
【文章来源】:北方金融. 2020,(10)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一)“投保法”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二)“金保法”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三、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设计与救济协作
(一)“投保法”、“金保法”的规范异同
(二)“投保法”特有的制度设计
1. 保护基金。
2. 集体诉讼。
3. 代表诉讼与解任诉讼。
4. 小额争议拟制调处。
5. 专业法庭。
(三)“金保法”的实体规范
1. 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2. 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
3. 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
4. 举证责任倒置与惩罚性赔偿。
5. 道德风险防控与产品风险稽核。
(四)“投保中心”调处与“金评中心”调处、评议
四、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特点与不足
(一)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特点
1. 事前信息透明。
2. 事中权利救济。
3. 事后赔付保障。
(二)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不足
1.单向赋予金融消费者争议“终局权”。
2. 单向征收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服务费。
五、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对大陆的启示
(一)构建实质平等的金融消费法制环境
1. 加强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
2. 严格金融机构法律责任。
(二)建立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制度体系
1. 建立独立、专业的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机制。
2. 建立金融消费保护基金保障先行赔付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第二次握手:《刑法》与《证券法》的联动修订[J]. 王新. 金融博览. 2020(02)
[2]论金融法学体系的建构、重塑与拓展——基于领域法学视角的考察[J]. 刘博涵. 经济法论丛. 2019(02)
[3]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理辨析与制度构建[J]. 肖宇,黄辉. 法学. 2019(08)
[4]台湾地区金融消费纠纷评议机制研究[J]. 唐士亚. 亚太经济. 2019(02)
[5]台湾金融改革评析[J]. 章和杰,胡石青. 台湾研究. 2002(02)
本文编号:3508412
【文章来源】:北方金融. 2020,(10)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一)“投保法”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二)“金保法”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三、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设计与救济协作
(一)“投保法”、“金保法”的规范异同
(二)“投保法”特有的制度设计
1. 保护基金。
2. 集体诉讼。
3. 代表诉讼与解任诉讼。
4. 小额争议拟制调处。
5. 专业法庭。
(三)“金保法”的实体规范
1. 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2. 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
3. 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
4. 举证责任倒置与惩罚性赔偿。
5. 道德风险防控与产品风险稽核。
(四)“投保中心”调处与“金评中心”调处、评议
四、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特点与不足
(一)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特点
1. 事前信息透明。
2. 事中权利救济。
3. 事后赔付保障。
(二)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不足
1.单向赋予金融消费者争议“终局权”。
2. 单向征收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服务费。
五、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对大陆的启示
(一)构建实质平等的金融消费法制环境
1. 加强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
2. 严格金融机构法律责任。
(二)建立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制度体系
1. 建立独立、专业的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机制。
2. 建立金融消费保护基金保障先行赔付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第二次握手:《刑法》与《证券法》的联动修订[J]. 王新. 金融博览. 2020(02)
[2]论金融法学体系的建构、重塑与拓展——基于领域法学视角的考察[J]. 刘博涵. 经济法论丛. 2019(02)
[3]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理辨析与制度构建[J]. 肖宇,黄辉. 法学. 2019(08)
[4]台湾地区金融消费纠纷评议机制研究[J]. 唐士亚. 亚太经济. 2019(02)
[5]台湾金融改革评析[J]. 章和杰,胡石青. 台湾研究. 2002(02)
本文编号:350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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