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用户数据获取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3 18:37
如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经营者获取用户数据的行为作出正当与不正当的判定,亟待理论研究和实践考察。本文拟结合国内"大数据竞争第一案"的裁判,归纳《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视野下经营者与用户之间关于数据获取行为性质认定的法律框架和分析路径,梳理由此所引发的争议和商榷,通过引入域外用户数据获取行为认定的不同分析视角,尝试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认定用户数据获取行为的建议。
【文章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2020,(1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导论
二、用户数据信息和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三、用户数据获取行为的司法认定框架
(一)“脉脉案”中的用户数据获取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认定逻辑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认定用户数据获取行为的建议
(一)回归行为的正当性认定
(二)充分认识“平台+应用”商业模式的特殊性
(三)尝试依托类型化条款进行利益衡量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予以强调
(五)在保护商业数据的同时规范个人信息应用行为
(六)积极与大数据产业政策有机衔接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Robots协议”与公平竞争之辩[J]. 黄武双,郑友德,谢晓尧,杨华权,胡钢,傅钢,吴民平,李哲. 知识产权法研究. 2017(01)
本文编号:3514439
【文章来源】:产业创新研究. 2020,(1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导论
二、用户数据信息和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三、用户数据获取行为的司法认定框架
(一)“脉脉案”中的用户数据获取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认定逻辑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认定用户数据获取行为的建议
(一)回归行为的正当性认定
(二)充分认识“平台+应用”商业模式的特殊性
(三)尝试依托类型化条款进行利益衡量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予以强调
(五)在保护商业数据的同时规范个人信息应用行为
(六)积极与大数据产业政策有机衔接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Robots协议”与公平竞争之辩[J]. 黄武双,郑友德,谢晓尧,杨华权,胡钢,傅钢,吴民平,李哲. 知识产权法研究. 2017(01)
本文编号:351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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