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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23 23:50
  <正>问题来源某政府采购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后,中标供应商提出书面声明,表明自己无法签订合同,决定弃标。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招标. 2020,(0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问题来源
问题分析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理解
        (一)关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理解
        (二)关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解
        (三)关于《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正当理由”的理解问题
            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两款规定了中标供应商的两种行为。
            2.《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两款规定了中标供应商的两种行为,系两种意思表示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3.《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两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因而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4. 从立法技术上看。



本文编号:3514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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