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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法律建构

发布时间:2021-11-24 03:51
  现代宪法规定国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基本义务,而财产权的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祉,据此,个人所得税法建制侧重于设定纳税义务的成立要件和确定程序。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在所得分项基础上经由法律创设的,分为税款缴纳的主给付义务和纳税申报的从给付义务,可能由支付所得者或取得所得者履行。分类税制下,纳税义务主要由负有扣缴义务的支付所得者代为履行,取得所得者则负有根本性的纳税义务,充分体现税收稽征效率。综合所得范畴的引入,使得核心课税要素由所得这一征税客体转向纳税人,更能实现量能课税原则。纳税人有依照法律纳税的权利和义务,由此,重构纳税义务如下:其一,横向的并行结构,包括综合课征和分类课征等模式下的纳税义务,后者可能包含税收负担从轻权;其二,纵向的递进结构,包括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等阶段中的纳税义务,可能包含补税义务或申请退税权。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0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所得税法建制的宪法依据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宪法表达
    (二)宪法上的抽象纳税义务
    (三)宪法上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二、基于所得分项构造纳税义务
    (一)所得分项的税法建制基础
    (二)税法文本上的纳税义务
三、支付所得者依法负有扣缴义务
    (一)源泉扣缴的税收稽征原理
    (二)扣缴义务履行不当的后果
四、取得所得者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一)纳税义务的成立及其确定
    (二)自行申报缴纳的根本义务
五、植入权利因素重构纳税义务
    (一)核心要素由客体转向主体
    (二)重构纳税义务的复合结构
结语



本文编号:351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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