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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的特色与借鉴

发布时间:2021-11-24 23:33
  德国股东会决议瑕疵效力采用"二分法"的立法模式,包括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两种情形,且均包括程序和实体上的瑕疵。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的适格原告包括公司股东、董事会、董事和监事,适格被告为公司。对于股东会决议之诉的审理,《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了合并审理和合议庭审理制度,且无和解程序。为了维护公司经营的稳定,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判决具有片面对世效力,原告胜诉判决对不特定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德国股份公司法》对于股东会决议之诉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实体规则和裁判规则的融合,有诸多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文章来源】: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0,40(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的分类与起诉事由
    1.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的分类。
    2.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的起诉事由。
二、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1.适格原告。
    2.适格被告。
三、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的审理与判决效力
    1.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的审理。
    2.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的判决效力。
四、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中的第三人程序保障
五、德国股东会决议之诉对我国的启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德国学理及司法实践中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J]. 胡晓静.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2]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功能反思[J]. 丁勇.  法学. 2013(07)
[3]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及其救济体系再构建——以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为中心[J]. 李建伟.  商事法论集. 2008(02)



本文编号:3516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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