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边界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6 12:44
我国《合伙企业法》在2006年修订时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十多年的时间里,有限合伙制度以其独特的魅力,已经被广泛的运用到了经济生活当中,特别是在投资领域,有限合伙制度中对于GP和LP分配的合伙权利具有异质性,初衷主要是根据财富管理者和投资人不同的知识与能力划分不同的职责,引导其“各司其职”,从而为合伙企业创造更好的价值。有限合伙制度下LP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GP对于合伙事务有最直接的执行权,这使得合伙企业拥有最高效的决策,执行合伙事务的专业GP可以抓住转瞬即逝的投资机会,从而取得很好的投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合伙企业法》赋予LP的权力较少,加之目前我国市场中GP水平良莠不齐,在许多专业的能力出众的GP之外有许多“草台班子”鱼目混珠,我国投资者教育的落后,使得LP难以分辨什么是可靠的投资项目和优质资产管理人,实践中由于GP信义义务缺失而导致的LP权利侵害实践时有发生;而在一些LP相对强势的合伙企业中,情况却恰好相反,地位强势的LP表面上依照法律规定并不直接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但实质是其通过一些协议及制度安排,已经完全参与到合伙事务的执行当中。这两种截然相反但都完全背离制度初衷的情况从某种程...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有限合伙人有限权力规则及其在我国的确立
一、有限合伙人的有限权力规则
(一)有限合伙制度溯源
(二)有限合伙人有限权力的逻辑基础
二、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及有关规定
(一)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
(二)我国《合伙企业法》下有限合伙人的权力边界
第二章 我国实践中的制度突破及现行立法缺陷
一、实践中我国有限合伙人有限权力的突破
(一)实践中有限合伙人有限权力的演变
(二)有限合伙人有限权力突破的成因及影响
二、我国有限合伙人权力边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建议权规定较为简略
(二)列举的八类情景无法面对多样化的实际问题
(三)制度创新使得无限责任风险实际上已被“有限化”
(四)对普通合伙人潜在的利益冲突未做相关规定
第三章 域外制度中的有限合伙人权力边界及启示
一、域外规则简况
(一)美国有限合伙人权力范围演变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二、域外制度对于我国有限合伙人权力范围的启示
(一)“安全港”过分狭窄不利于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二)“控制规则”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三)“信赖规则”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第四章 我国有限合伙人参与有合伙事务边界的重构
一、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边界重构的紧迫性
(一)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缺失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二)有限合伙人已经实际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二、完善我国有限合伙人权力边界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安全港规则”
(二)保留并柔化“控制规则”
(三)引入类“实际控制人”概念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问题探析[J]. 苟艳. 法制与经济. 2017(04)
[2]反思与启示: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检视[J]. 钱力,叶继林.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3]股权异质性、内部控制与上市公司投资[J]. 左拙人,胡文卿.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7(02)
[4]美国有限合伙法上“安全港规则”——以有限责任界定为中心[J]. 粘怡佳. 科技与法律. 2015(02)
[5]安全港条款在有限合伙基金中的嬗变与重构——基于有限责任与管理权之矛盾的视角[J]. 刘惠明,赵宇峰. 行政与法. 2014(06)
[6]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权与“控制权规则”研究[J]. 何晓楠.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14(01)
[7]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机制亟待完善[J]. 王婉琼. 产权导刊. 2014(01)
[8]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的异化和重构[J]. 李建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3(03)
[9]论有限合伙基金的“安全港”规则的突破[J]. 范晓娟. 政治与法律. 2013(05)
[10]我国《合伙企业法》中“信赖规则”适用的若干问题——以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视角[J]. 李永安.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2(05)
硕士论文
[1]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边界[D]. 徐晓晨.华东政法大学 2016
[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问题研究[D]. 戚莉珏.华东政法大学 2015
[3]我国有限合伙事务执行制度研究[D]. 李星.延边大学 2014
[4]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保护[D]. 吴贻龙.复旦大学 2013
[5]论有限责任在有限合伙中的例外适用[D]. 张军.西南政法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520172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有限合伙人有限权力规则及其在我国的确立
一、有限合伙人的有限权力规则
(一)有限合伙制度溯源
(二)有限合伙人有限权力的逻辑基础
二、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及有关规定
(一)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
(二)我国《合伙企业法》下有限合伙人的权力边界
第二章 我国实践中的制度突破及现行立法缺陷
一、实践中我国有限合伙人有限权力的突破
(一)实践中有限合伙人有限权力的演变
(二)有限合伙人有限权力突破的成因及影响
二、我国有限合伙人权力边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建议权规定较为简略
(二)列举的八类情景无法面对多样化的实际问题
(三)制度创新使得无限责任风险实际上已被“有限化”
(四)对普通合伙人潜在的利益冲突未做相关规定
第三章 域外制度中的有限合伙人权力边界及启示
一、域外规则简况
(一)美国有限合伙人权力范围演变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二、域外制度对于我国有限合伙人权力范围的启示
(一)“安全港”过分狭窄不利于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二)“控制规则”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三)“信赖规则”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第四章 我国有限合伙人参与有合伙事务边界的重构
一、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边界重构的紧迫性
(一)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缺失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二)有限合伙人已经实际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二、完善我国有限合伙人权力边界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安全港规则”
(二)保留并柔化“控制规则”
(三)引入类“实际控制人”概念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问题探析[J]. 苟艳. 法制与经济. 2017(04)
[2]反思与启示: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检视[J]. 钱力,叶继林.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3]股权异质性、内部控制与上市公司投资[J]. 左拙人,胡文卿.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7(02)
[4]美国有限合伙法上“安全港规则”——以有限责任界定为中心[J]. 粘怡佳. 科技与法律. 2015(02)
[5]安全港条款在有限合伙基金中的嬗变与重构——基于有限责任与管理权之矛盾的视角[J]. 刘惠明,赵宇峰. 行政与法. 2014(06)
[6]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权与“控制权规则”研究[J]. 何晓楠.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14(01)
[7]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机制亟待完善[J]. 王婉琼. 产权导刊. 2014(01)
[8]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的异化和重构[J]. 李建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3(03)
[9]论有限合伙基金的“安全港”规则的突破[J]. 范晓娟. 政治与法律. 2013(05)
[10]我国《合伙企业法》中“信赖规则”适用的若干问题——以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视角[J]. 李永安.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2(05)
硕士论文
[1]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边界[D]. 徐晓晨.华东政法大学 2016
[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问题研究[D]. 戚莉珏.华东政法大学 2015
[3]我国有限合伙事务执行制度研究[D]. 李星.延边大学 2014
[4]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保护[D]. 吴贻龙.复旦大学 2013
[5]论有限责任在有限合伙中的例外适用[D]. 张军.西南政法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5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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