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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企业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1-11-27 15:25
  社会企业兼具社会目的和经济目的,在帮助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在为数众多的社会企业中只有极少数像残友集团、富平学校这样形成较大的规模。在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对社会企业进行规范,其法律形态相对分散,但社会企业仅是一种身份的识别,不影响企业原有的营利和非营利的组织型态,应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基础上把社会企业以一种新型组织型式纳入其中,并完善社会企业的认证制度,扶持制度与监督制度。 

【文章来源】:经济师. 2020,(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社会企业概述
二、我国社会企业面临的困境
    (一)社会企业的合法性缺失
    (二)社会企业的法律规制逻辑混乱
    (三)社会企业的激励机制不健全
    (四)社会企业的监督体系尚未建立
三、完善我国社会企业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完善社会企业的认证制度
    (二)完善社会企业的扶持制度
    (三)完善社会企业的监督管理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社会企业的兴起及其法律规制[J]. 金锦萍.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9(04)



本文编号:352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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