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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批准规则在债转股重整中的控制性适用

发布时间:2021-11-29 14:44
  债转股是破产企业重整计划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具有债权清偿与债权出资的双重属性,即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债权人便可成为公司股东。而法院强制批准规则是解决重整计划"僵局"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但若破产重整债转股计划被法院强制批准,则使债权人既面临着债权转换为股权后的投资风险,又面临着重整程序中法院滥用强制批准权的种种风险,恐对债转股债权人的自由意志和利益造成侵害。对此,为防止法院滥用债转股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应从法院强制批准规则实施之前、中、后三个阶段对债转股债权人进行全面的保护。法院在债转股方案强制批准前应实施听证制度,在债转股方案强制批准中应严格遵守"三原则"并进行实质审查,还应在强制批准之后给予债权人充分的救济途径。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0,(05)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我国强批规则存在的缺陷分析
    (一)实体上:强批规则“三原则”有名无实
    (二)程序上:强制批准时间随意性强
    (三)小结
二、破产重整债转股的特殊性及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一)债转股的双重属性
    (二)债转股债权人承担公司经营中的风险
    (三)债转股债权人退出方面的风险
三、强批规则适用于债转股重整应受控制的原因及理论
    (一)强批规则适用于债转股重整应受控制的原因
    (二)强批规则适用于债转股重整应受控制的理论评述
    (三)小结
四、强制批准债转股重整的程序法与实体法控制路径
    (一)强制批准债转股方案前:听证程序的设置
    (二)强制批准债转股方案中:完善实质审查条件和程序
        1. 完善最低限度原则,明确表决组的范围
        2. 完善绝对优先原则,合理安排清偿顺序
        3. 完善最大利益原则,扩大保护范围
        4. 完善审查程序,引入专家陪审员
    (三)强制批准债转股方案后:债转股的债权人权益的救济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再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问题——兼对韩长印教授文章的回应[J]. 王欣新.  法学. 2018(12)
[2]论公平原则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的适用[J]. 张钦昱.  法商研究. 2018(06)
[3]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基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实证分析[J]. 齐明,郭瑶.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
[4]重整计划强裁规则的误读与重释[J]. 高丝敏.  中外法学. 2018(01)
[5]破产法视角下的商业银行债转股问题——兼与王欣新教授商榷[J]. 韩长印.  法学. 2017(11)
[6]企业重整中的商业银行债转股[J].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02)
[7]“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保障[J]. 杨松.  政法论丛. 2017(01)
[8]市场化债转股:运行机理、风险与建议[J]. 李冕.  武汉金融. 2017(01)
[9]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的动态演进与风险防范[J]. 吴义根,胡志九.  现代经济探讨. 2016(11)
[10]实施债转股的原则与条件[J]. 樊志刚,金昱.  中国金融. 2016(08)



本文编号:3526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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