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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1-11-29 13:45
  <正>【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不论转让股权是否早于公司债权,公司债权人均可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请求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08)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公司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可直接行使补充赔偿责任请求权
    二、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作广义的理解
    三、债权转股权须符合特定要求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缴制下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研究[J]. 张磊.  政治与法律. 2018(05)
[2]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直接请求权[J]. 周珺.  政治与法律. 2016(05)
[3]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J]. 梁上上.  中外法学. 2015(03)
[4]有限责任内涵的实证分析——一种公司损失分摊的法律规则[J]. 储育明.  河北法学. 2012(01)



本文编号:35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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