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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收购中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1-12-09 05:34
  结构化资管计划就是区分优先级和劣后级的资管计划,其法律构造包括融资借贷法律关系,委托法律关系,类让予担保法律关系等多种并存的法律关系。对其界定并进行法律构造分析是理顺法律逻辑和稳定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前置性步骤,也是我国分业经营模式下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对其用于恶意收购的功能分析可以从收购者、监管者以及金融体系等角度区分积极功能与消极功能。这种功能分析是一体两面的问题,即同样一项功能针对不同主体将产生截然不同的评价结果。结构化资管计划有助于恶意收购者规避举牌义务和加杠杆配资,却暴露了我国分业监管的真空问题,极易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并且对于收购者自身也是极具风险的融资行为。依据现行法律和金融监管措施对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合同安排、用途、履行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是防止股票二级市场异常波动、保障银行理财资金风险与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必要步骤,也是规范投资者和目标公司市场行为的重要举措。在评价万科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基础上,针对使用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恶意收购行为,从事前防御和事后反击两个角度为目标公司提供合法且高效的法律应对措施。反思我国立法层面对反收购的规则供给不足以及混业经营现状下分业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结构化资管计划的界定及其法律构造
    (一)结构化资管计划的界定
    (二)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法律构造
    (三)结构化资管计划法律构造的分析意义
二、结构化资管计划用于恶意收购的功能分析
    (一)结构化资管计划用于恶意收购的积极功能
    (二)结构化资管计划用于恶意收购的消极功能
三、恶意收购中使用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法律规制
    (一)通道业务禁令
    (二)场外配资与杠杆比例
    (三)保底条款禁令
    (四)借户交易禁令
    (五)锁定期限制
四、恶意收购中目标公司对结构化资管计划使用的法律应对
    (一)宝万之争中万科反收购方法的启示
    (二)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
    (三)目标公司针对结构化资管计划使用的事前防御
    (四)目标公司针对结构化资管计划使用的事中反击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资管计划的结构、功能与法律性质——以券商系资管计划为样本[J]. 刘燕.  投资者. 2018(03)
[2]中国式影子银行的风险溯源与监管创新[J]. 郭雳.  中国法学. 2018(03)
[3]结构化资管计划的私法规制——以“宝万之争”为例[J]. 叶名怡.  法学. 2018(03)
[4]金融信托交易模式演进的法律逻辑[J]. 谈李荣.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5]证券投资信托的法律构造与监管流变[J]. 缪因知.  当代法学. 2017(02)
[6]企业并购中的资管计划——以SPV为中心的法律分析框架[J]. 刘燕,楼建波.  清华法学. 2016(06)
[7]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关系——兼论《信托法》第29条的理解和适用[J]. 楼建波.  广东社会科学. 2016(04)
[8]敌意收购机制在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市场中的演进[J]. 约翰·阿莫,杰克·雅各布,柯提斯·米尔霍普,夏戴乐.  金融法苑. 2015(01)
[9]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 西北政法大学课题组,张学安.  证券法苑. 2014(01)
[10]混业经营趋势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J]. 哈斯.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4(01)



本文编号:35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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