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风险及其法律控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04 12:41
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是新形势下的一种股权融资方式,其本质是融资者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股权融资,但相比于股权众筹其有特殊性及创新性。虽然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具备诸多有益价值,但是任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都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这可能会给国家的经济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暴露更多风险。通过梳理这些风险,在借鉴域外国家先进法律控制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证券法》修改以及立法现状,提出适合我国的法律控制措施,从而避免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的出现。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风险的法律控制进行论述:第一章绪论。此部分首先介绍了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并从理论及现实层面对其展开叙述。其次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形成文献综述,主要从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的概念、特点、价值、模式、存在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介绍。第二章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概述。此部分首先介绍了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相关概念以及其与众筹等概念的差异。其次介绍了我国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两种模式的特点、现状。最后对我国基于平台...
【文章来源】: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省
【文章页数】:7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美国股权众筹类型
股权融资中的风险,必须要了解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的交易流程,并对其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通常一次完整的、成功的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大致需要以下几个步骤,一是融资者向平台提交融资申请,并根据平台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项目信息,二是平台对融资者提交的融资申请以及相关项目信息进行内部审核,三是平台经过审核之后将相关项目信息进行公示以供投资者浏览、选择,四是投资者对自己选择的项目进行投资,五是等待其他投资者投资直到项目完成,六是对筹资的资金进行分配,融资者得到融资款,简易流程如图3-1所示。③从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的基本流程中可以看出参与融资的主体为融资者、投资者和平台三方。图3-1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基本流程①冯彦杰、齐佳音:《新业态金融风险的回应性监管——以网络股权众筹平台为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第106页。②参见邢会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年5月第1版,第19-20页。③参见张阳:《浅论互联网金融下股权众筹的本土化发展与监管》,《金融服务法评论》第7卷,第84-85页。
26图3-2各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3.2参与主体面临的风险分析3.2.1融资者面临的风险3.2.1.1法律风险首先,融资者可能面临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风险。前文已经提到,融资者与平台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①,平台在股权融资过程中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虽然其还承担项目展示、信息审核等责任,但其核心作用是撮合交易。我国《证券法》第二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列明了证券的范围②,第九条规定了严格的公开发行证券行为。有学者认为证券是投资者为了获取利润而取得的代表投资性权利的凭证或合同,投资者之间共同进行了投资或者它允许投资者对外拆分转让该证券,它具有损失本金的风险且该风险未受其他专门法律的有效规制。③结合我国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以及法学理论上对证券的定义,再结合融资者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可以得出融资者借助平台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行为是一种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结论。但在目前法①参见《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②《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③邢会强:《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其边界》,《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第250-251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信息不对称视域下植入式广告的法律矫正[J]. 郑勇. 广东社会科学. 2020(02)
[2]“互联网+”背景下传统企业的转型模式研究[J]. 陈哲谦. 中国商论. 2020(05)
[3]公司融资工具演进的法律视角[J]. 刘燕. 经贸法律评论. 2020(01)
[4]新业态金融风险的回应性监管——以网络股权众筹平台为例[J]. 冯彦杰,齐佳音.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20(01)
[5]规制与调整:互联网股权融资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研究[J]. 王世洋. 北外法学. 2019(02)
[6]风险防范视域下对股权众筹的法律思考[J]. 罗艾筠,李慧敏.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9(12)
[7]股权众筹兴起背景下的证券法律制度变革[J]. 黄韬.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8]论众筹平台参与下股权众筹公司治理模式创新[J]. 孙亚贤.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9(04)
[9]从规模扩容到资本形成:发展股权融资的模式转型[J]. 王啸. 清华金融评论. 2019(07)
[10]公募股权众筹的风险制约及其制度因应——兼论我国股权众筹的立法与监管[J]. 钟洪明. 证券法律评论. 2019(00)
本文编号:3568358
【文章来源】: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省
【文章页数】:7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美国股权众筹类型
股权融资中的风险,必须要了解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的交易流程,并对其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通常一次完整的、成功的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大致需要以下几个步骤,一是融资者向平台提交融资申请,并根据平台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项目信息,二是平台对融资者提交的融资申请以及相关项目信息进行内部审核,三是平台经过审核之后将相关项目信息进行公示以供投资者浏览、选择,四是投资者对自己选择的项目进行投资,五是等待其他投资者投资直到项目完成,六是对筹资的资金进行分配,融资者得到融资款,简易流程如图3-1所示。③从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的基本流程中可以看出参与融资的主体为融资者、投资者和平台三方。图3-1基于平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基本流程①冯彦杰、齐佳音:《新业态金融风险的回应性监管——以网络股权众筹平台为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第106页。②参见邢会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年5月第1版,第19-20页。③参见张阳:《浅论互联网金融下股权众筹的本土化发展与监管》,《金融服务法评论》第7卷,第84-85页。
26图3-2各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3.2参与主体面临的风险分析3.2.1融资者面临的风险3.2.1.1法律风险首先,融资者可能面临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风险。前文已经提到,融资者与平台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①,平台在股权融资过程中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虽然其还承担项目展示、信息审核等责任,但其核心作用是撮合交易。我国《证券法》第二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列明了证券的范围②,第九条规定了严格的公开发行证券行为。有学者认为证券是投资者为了获取利润而取得的代表投资性权利的凭证或合同,投资者之间共同进行了投资或者它允许投资者对外拆分转让该证券,它具有损失本金的风险且该风险未受其他专门法律的有效规制。③结合我国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以及法学理论上对证券的定义,再结合融资者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可以得出融资者借助平台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行为是一种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结论。但在目前法①参见《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②《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③邢会强:《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其边界》,《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第250-251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信息不对称视域下植入式广告的法律矫正[J]. 郑勇. 广东社会科学. 2020(02)
[2]“互联网+”背景下传统企业的转型模式研究[J]. 陈哲谦. 中国商论. 2020(05)
[3]公司融资工具演进的法律视角[J]. 刘燕. 经贸法律评论. 2020(01)
[4]新业态金融风险的回应性监管——以网络股权众筹平台为例[J]. 冯彦杰,齐佳音.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20(01)
[5]规制与调整:互联网股权融资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研究[J]. 王世洋. 北外法学. 2019(02)
[6]风险防范视域下对股权众筹的法律思考[J]. 罗艾筠,李慧敏.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9(12)
[7]股权众筹兴起背景下的证券法律制度变革[J]. 黄韬.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8]论众筹平台参与下股权众筹公司治理模式创新[J]. 孙亚贤.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9(04)
[9]从规模扩容到资本形成:发展股权融资的模式转型[J]. 王啸. 清华金融评论. 2019(07)
[10]公募股权众筹的风险制约及其制度因应——兼论我国股权众筹的立法与监管[J]. 钟洪明. 证券法律评论. 2019(00)
本文编号:356835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568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