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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带来的法律问题——公司纠纷诉讼的一个难点

发布时间:2022-01-05 14:27
  <正>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2013年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取消了对公司设立时股东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的限制,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从不完全认缴制转变为完全认缴制。公司资本认缴制降低了公司的准入门槛,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激发了市场活力,扩大了就业机会,是一项重大改革。但是,由于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08)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
    (一)公司注册资本在认缴制下运行和规范存在立法空白
    (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法律本质
二、认缴制下债权人请求股东在其未认缴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一)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二)应当尊重股东享有的认缴期限权利
    (三)“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适用原则
    (四)对司法解释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三、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应该由股权受让人承担
    (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资本维持原则的实现
    (二)认缴制下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
四、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认定
    (一)资本维持原则与会计计量原则的协调
    (二)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J]. 丁勇.  法学研究. 2018(02)
[2]论资本维持原则和公司资产的保护[J]. 白江.  社会科学. 2007(12)
[3]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J]. 赵旭东.  法学研究. 2003(05)
[4]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J]. 冯果.  中国法学. 2001(03)



本文编号:35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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