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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以改善营商环境为视点

发布时间:2022-01-09 11:36
  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对预重整作出规定,但出于实践中挽救困境企业的需要,预重整制度在我国被广泛运用。从改善营商环境的角度来分析预重整在我国的常见表现形式,同时可整理出我国预重整相关地方文件出台过程及其发展的特点。各地方性预重整文件都忽视了中小企业预重整的需要以及没有为庭外重组和重整程序相衔接来留空间。因此,可从改善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进一步完善预重整制度:允许在破产启动之前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并许可其保留至破产程序中;如果破产启动前债权人在预重整中作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接受之意思表示,在破产程序中仍然有效。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5)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预重整程序的常见类型
    (一)庭外重组的预重整模式
    (二)法院发起预重整模式
二、对于预重整的理论探索
三、完善之建议
    (一)需为自愿性重组留空间
    (二)需重视中小企业预重整
    (三)立法建言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办理破产”之国际比较——解析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J]. 容红,高春乾,邹玉玲.  中国经济报告. 2018(09)
[2]房地产企业预重整的实务探索及建议[J].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司法(应用). 2016(07)
[3]浅析英国破产法上的预重整制度[J]. 张海征,金晓文.  全国商情(理论研究). 2012(07)



本文编号:3578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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