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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下破产管理人监督的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2-01-15 09:51
  破产审判机制的完善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其高效运行是营商环境优化的有力保障。然而,破产管理人监督作为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的关键环节,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诸如法律责任规定抽象、监督主体单一、监督措施流于形式等问题。鉴于此,在充分借鉴域外有效经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这一重要前提下从四个方面作出有效应对:一是完善法律规定,细化管理人责任;二是改进外部监督,分散法院监督权能;三是强化内部监督,明确行业协会定位;四是创设行政监督,构建多元监督体系。进而形成由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外部监督,管理人行业协会负责内部监督,破产管理机构负责行政监督的"三位一体"全方位联动监督机制。 

【文章来源】: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0,39(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初识:破产管理人监督的一般认识
    (一)基本内涵揭示
    (二)主要监督主体
        1.法院。
        2.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
        3.行业协会。
    (三)监督的现实意义
        1.促进管理人执业规范化。
        2.推动审判程序顺利进行。
        3.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
二、困境:破产管理人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抽象
        1.具体规定模糊,操作困难。
        2.责任规定粗糙,违法成本低。
    (二)监督主体单一
        1.无专门破产监督机构。
        2.行业协会定位不一。
    (三)监督措施流于形式
三、域外考察: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发展趋势
    (—)以人民法院为监督核心
    (二)专业监督机构占据重要地位
    (三)注重强调管理人自身的责任
    (四)IAIR破产监督机构的启示
四、出路:构建“三位一体”联动监督机制
    (一)完善法律规定,细化管理人责任
        1.明确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
        2.细化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责任。
        3.将行业协会监管纳入监督体系。
    (二)改进外部监督,分散法院监督权能
        1.分散法院的监督职权。
        2.厘清各监督主体权能。
    (三)强化内部监督,明确行业协会定位
        1.构建专业性管理人队伍。
        2.规范行业协会的监督。
    (四)创设行政监督,构建多元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破产司法能力的优化——以中日营商环境破产指标的对比为视角[J]. 李帅.  中国应用法学. 2018(05)
[2]破产管理人自治模式实证研究[J]. 王静,蒋伟.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4)
[3]关于我国设立破产监管机构的思考——以IAIR成员破产监管机构为参照[J]. 黄贤华.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05)
[4]破产管理人“四元”监管模式研究[J]. 刘冬梅,张妍,范晓玲.  法治论坛. 2017(02)
[5]破产案件检察监督新构造[J]. 梁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6]破产管理人监管过程中的阻却因素与现实进路[J]. 田源.  宜宾学院学报. 2016(07)
[7]论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的若干问题[J]. 王欣新.  法治研究. 2010(09)
[8]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J]. 陈树茂.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03)
[9]新企业破产法与管理人中心主义[J]. 邹海林.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6(06)

硕士论文
[1]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 刘思佳.吉林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5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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