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通知-移除”规则的制度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25 04:14
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已经全面融入到了我们的生产生活中,社会的经济格局也因此发生了变化。电子商务给知识产权产品的传播与交易提供便利的同时,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这使我们亟需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进行治理,在知识产权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对“通知-移除”规则做出了具体规定。在互联网治理的框架内,《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移除”规则构成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措施的完整规范,有利于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但作为调整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专项规则,《电子商务法》“通知-移除”规则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针对性不够,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对该规则的模糊之处进行明晰,使该规则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具有更强的操作性、适应性,给该规则涉及的多方主体以明确的法律预期,使该规则的法律适用更加明确、流畅。首先,围绕“通知-移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展开,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不同法律法规中的“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3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通知-移除”规则的现行法规定
2.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规定
2.2 《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2.3 《电子商务法》中的规定
第三章 “通知-移除”规则在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特殊性
3.1 电子商务平台具有特殊性
3.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特殊性
3.2.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综合性主体地位
3.2.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服务具有特殊性
第四章 《电子商务法》“通知-移除”规则的主要不足
4.1 案例引入
4.2 未明确“有效通知”的认定标准
4.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查义务不明确
4.4 “必要措施”范围不明确
第五章 《电子商务法》“通知-移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5.1 明确“有效通知”的认定标准
5.1.1 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5.1.2 明确“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
5.2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形式审查义务
5.2.1 符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中立地位
5.2.2 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查能力相匹配
5.2.3 有利于节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经营成本
5.3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的建议
5.3.1 对“必要措施”做扩大解释
5.3.2 引入非阻断型的“必要措施”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 祝珺. 知识产权. 2020(04)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保责任研究[J]. 王道发. 中国法学. 2019(06)
[3]论《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J]. 苏冬冬.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通知-删除”义务及其责任承担——从《电子商务法》第42条展开[J]. 欧达婧.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5]《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之检讨[J]. 刘文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特殊法律地位及其义务性质再界定[J]. 孙颖,袁也然.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9(07)
[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责任分析——以《电子商务法》规定为限[J]. 熊英.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9(04)
[8]《电子商务法》中“通知与移除”规则评析——以专利侵权纠纷中电商平台责任为例[J]. 张德芬. 知识产权. 2019(03)
[9]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及其界限[J]. 伏创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9(02)
[10]《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管道化”问题及其反思[J]. 丁道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本文编号:3607879
【文章来源】: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3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通知-移除”规则的现行法规定
2.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规定
2.2 《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2.3 《电子商务法》中的规定
第三章 “通知-移除”规则在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特殊性
3.1 电子商务平台具有特殊性
3.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特殊性
3.2.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综合性主体地位
3.2.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服务具有特殊性
第四章 《电子商务法》“通知-移除”规则的主要不足
4.1 案例引入
4.2 未明确“有效通知”的认定标准
4.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查义务不明确
4.4 “必要措施”范围不明确
第五章 《电子商务法》“通知-移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5.1 明确“有效通知”的认定标准
5.1.1 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5.1.2 明确“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
5.2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形式审查义务
5.2.1 符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中立地位
5.2.2 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查能力相匹配
5.2.3 有利于节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经营成本
5.3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的建议
5.3.1 对“必要措施”做扩大解释
5.3.2 引入非阻断型的“必要措施”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 祝珺. 知识产权. 2020(04)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保责任研究[J]. 王道发. 中国法学. 2019(06)
[3]论《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J]. 苏冬冬.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通知-删除”义务及其责任承担——从《电子商务法》第42条展开[J]. 欧达婧.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5]《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之检讨[J]. 刘文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特殊法律地位及其义务性质再界定[J]. 孙颖,袁也然.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9(07)
[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责任分析——以《电子商务法》规定为限[J]. 熊英.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9(04)
[8]《电子商务法》中“通知与移除”规则评析——以专利侵权纠纷中电商平台责任为例[J]. 张德芬. 知识产权. 2019(03)
[9]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及其界限[J]. 伏创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9(02)
[10]《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管道化”问题及其反思[J]. 丁道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本文编号:360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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