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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名投资中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2-01-25 03:12
  隐名投资是指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合意,一方面由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另一方面由名义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的行为。隐名投资因为名实不符,权利义务分配不清晰等原因在实践中极易产生纠纷。本文认为,对于隐名投资中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应当选择与当前立法最为契合的内外区别说。另外,针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制,应当适当借鉴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在此基础上设计符合我国公司法的隐名持股信托模式。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3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隐名投资股东资格认定的学说观点
    (一)实质说
    (二)形式说
    (三)内外区别说
二、隐名投资的法律地位
    (一)现有规定
    (二)域外立法
三、隐名投资协议法律性质分析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股权代持的权利架构——股权归属与处分效力的追问[J]. 王毓莹.  比较法研究. 2020(03)
[2]论推定信托在中国的引入[J]. 赵姿昂.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05)
[3]论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法律制度之重构[J]. 曾祥生,苏沂琦.  江西社会科学. 2019(01)
[4]股权的利益结构及其分离实现机理[J]. 周游.  北方法学. 2018(03)
[5]公司自治的限度——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与丧失为视角[J]. 赵磊.  法学杂志. 2014(10)
[6]论信托中的信任关系[J]. 徐素萍.  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2006(04)
[7]隐名股东之资格认定若干问题探析[J]. 王成勇,陈广秀.  法律适用. 2004(07)

博士论文
[1]论公司中隐名投资的法律规制[D]. 雷金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
[2]论股东资格确认[D]. 李晓霖.吉林大学 2008

硕士论文
[1]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信托法规制[D]. 张倩.吉林大学 2019



本文编号:3607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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