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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最高院(2017)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评释

发布时间:2022-02-20 05:05
  为规范民间借贷秩序,遏制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势头,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职业放贷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应当具备经常性、反复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从事职业放贷行为的出借人签定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向出借人返还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推动了部分省市法院陆续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并在部分省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中得以援用,发挥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文章来源】: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20,41(01)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介绍
二、认定职业放贷行为的一般规则及具体标准
    (一)职业放贷行为具有经常性,是指出借人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
    (二)职业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即出借人二次以上向同一借款人出借资金
    (三)职业放贷行为的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即借款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或高额逾期利息实现赚取高额利息的目的
三、职业放贷行为无效
四、职业放贷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借款人已付利息的处理
    (二)关于借款人未付利息的处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职业放贷人”现象的法律透视——基于S法院的案件分析[J]. 陈伟莲,肖珊.  法制与社会. 2017(36)
[2]无效法律行为规则的历史演化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的解读[J]. 麻昌华,王文利.  南海法学. 2017(03)



本文编号:363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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