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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创新债券中小投资者的市场化保护——从权利解构到合同治理

发布时间:2022-02-27 07:44
  2019年《证券法》初步实现了证券类产品的统一监管和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但在鼓励证券创新的同时,传统的信息披露规则和私法救济途径遇到障碍。尤其在债券市场上,围绕风险和收益设计展开的金钱债权出现了分离、叠加和重组的现象,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从简单的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投资关系转向金融中介机构与投资者等更为复杂的关系,债权人差异化、风险的量化和资产信用的转变成为金融创新市场的重要特征。对此要求修正保护模型,根本上剖析具体的交易结构,以集体行动和治理的逻辑,通过差异化的披露规则和多元化的私法救济途径,为融资便利和投资者保护留下双赢空间。 

【文章来源】: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0,36(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债券创新产品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特殊理由
三、金融创新:从债权的解构到合同的治理
四、交易所债市创新产品交易纠纷难题
五、传统救济方式的失灵与路径探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金融创新诱致的债权“空心化”及其法律规制[J]. 李安安.  证券法苑. 2019(01)



本文编号:364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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