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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语境下名股实债权利人地位确认——从新华信托与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纠纷案说起

发布时间:2022-07-10 14:34
  近年来"名股实债"类案件日益增多,现行法律规范中,缺乏对名股实债等股债交融类交易统一的认定标准。这导致股债交融融资在企业破产时债权确认上出现了疑难和争议。本文通过梳理港城置业破产等名股实债案例中股债定性的影响因素,探求法院在认定"名股实债"的性质上的司法逻辑,即,识别与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在内部关系上,力求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外部关系上,着重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同时,考虑到企业破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名股实债交易定性为债权上存在的疑难与思路。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名股实债概述
二、港城置业案的审判逻辑
    1. 新华信托:主张债权交易的理由
    2. 否认新华信托债权人地位的理由
三、名股实债的司法审判逻辑———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其交易性质
    1. 以主协议内容为根据确定订约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 观察交易实际履行情况,进一步探求当事人意思表示
四、企业破产语境下名股实债权利人地位确认之思路———商事外观主义的运用
    1. 引入商事外观原则保护其他破产债权人
    2. 争议:外观主义能否作为确定交易法律性质标准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名股实债司法裁判实务的总结与反思[J]. 赵育才.  金融法苑. 2018(01)



本文编号:3657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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