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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型通证发行的法律性质与监管范式转变——以美国数字资产投资合同分析框架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08-08 19:43
  缺乏监管制约和价值支撑的首次代币发行(ICO)浪潮已经退去,证券型通证发行(STO)的出现与兴起是创新业态回归金融基本逻辑、寻求与既有法律体系相协调的具体表现。我国对ICO和数字货币严厉禁止的监管态度和相对宽松的执法力度使得STO在我国"名亡实存"。域外以美国为代表的监管机构积极寻求现行证券法律框架内对数字资产法律性质判定的标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投资合同分析框架时判定标准存在差别,利润获取方式是判定新型数字资产是否构成证券的关键。STO存在技术优势和监管合规之间的内生悖论,这种内生悖论的破除需要在保障国家金融主权的前提下有条件地接受制度变革。STO的本土化适用必须转变"融资手段"的刻板印象,向创新技术优化传统模式的思路转变,应以宏观审慎和微观行为监管并举的取向看待证券型数字资产在金融机构中的存在方式,以股权众筹的技术选择预留出证券型数字资产在非金融机构中的创新空间。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数字货币生命周期视野下STO的发微
    (一)ICO的生成脉络与兴起动因
    (二)ICO向STO转变的内在逻辑
三、证券型数字资产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数字货币商品与证券的二元划分
    (二)美国证券型数字资产监管文件
    (三)数字资产证券判定的核心:利润的获取
        1.利润提供者
        2.利润实现方式
        3.排除事由
四、STO的内生悖论与监管范式转变
    (一)STO的内生悖论
    (二)STO本土适用的现实困境
    (三)STO的监管范式转变与最佳实践
        1.金融机构:宏观审慎和微观行为监管并重
        2.非金融机构:股权众筹试点的技术创新
五、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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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其边界[J]. 邢会强.  中国法学. 2019(01)
[3]“共票”:区块链治理新维度[J]. 杨东.  东方法学. 2019(03)
[4]区块链监管:“法律”与“自律”之争[J]. 凯伦·杨,林少伟.  东方法学. 2019(03)
[5]区块链的安全风险与国际监管趋势[J]. 邓建鹏.  中国信息安全. 2018(12)
[6]分布式账本与传统账本的异同及其现实意义[J]. 姚前.  清华金融评论. 2018(06)
[7]论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从HashFast管理人诉Marc Lowe案谈起[J]. 赵磊.  法学. 2018(04)
[8]法定数字货币对现行货币体制的优化及其发行设计[J]. 姚前.  国际金融研究. 2018(04)
[9]虚拟货币立法:日本经验与对中国的启示[J]. 杨东,陈哲立.  证券市场导报. 2018(02)
[10]区块链技术在证券市场应用的监管问题研究[J]. 袁康.  证券法苑. 2017(05)



本文编号:367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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