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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事件与新《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

发布时间:2022-09-17 10:10
  我国新《证券法》增设了"域外管辖"条款,监管部门能否据此对瑞幸事件进行管辖呢?在梳理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适用测试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于瑞幸事件是否适用我国新《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进行分析,同时就我国新《证券法》"域外管辖"适用测试标准提出相应建议。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新《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
三、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适用原则及适用条件分析
    1. 效果标准(effect test)。
    2. 行为标准(conduct test)。
    3. 效果—行为标准(effect-conduct test)。
    4. 交易标准(transaction test)。
    5. Dodd-Frank法案对于域外适用效力的重新界定。
四、《证券法》应否对瑞幸事件行使域外管辖权
    1. 不满足实质性要求。
    2. 无法突破“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3. 遵循国际礼让原则。
五、结论和启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基于瑞幸事件的做空产业链分析——以信息披露为视角[J]. 韩洪灵,刘思义,鲁威朝,陈汉文.  财会月刊. 2020(08)
[2]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构建[J]. 杨峰.  法商研究. 2016(01)
[3]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终结还是复活?——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Morrison案及《多德—弗兰克法》第929P(b)条[J]. 杜涛.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12(04)
[4]收放之间:美国证券域外纠纷诉权新解[J]. 郭雳.  证券法苑. 2011(02)



本文编号:3679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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