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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不足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2-09-27 19:44
  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存在的不足制约了破产管理的服务质量,影响了经济环境的有序状态。研究发现,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存在入库标准过高、选任制度僵硬、个人管理人使用率低等主要问题。对此,建议拓展破产管理人主体资格的范围,优化申报机制且提倡联合申报,以多元化手段提升管理人综合能力,共同助力破产管理选任制度的不断优化,保障经济环境的良性发展。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管理人名册存在缺陷
    (二)管理人选任方式相对僵硬
    (三)个人管理人制度呈现形式化
三、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拓展破产管理人主体资格的范围
    (二)优化申报机制且提倡联合申报
    (三)以多元化手段提升管理人综合能力
四、小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破产管理人“金字塔式”选任模式研究[J]. 周焕然,范晓玲.  法治论坛. 2018(01)
[2]管理人选任机制实证研究——以江苏法院管理人选任机制改革实践为蓝本[J]. 夏正芳,李荐,张俊勇.  法律适用. 2017(15)
[3]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思考[J]. 康晓磊,仲川.  法学论坛. 2007(06)



本文编号:368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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