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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证券法》三审稿中关于虚假信息传播主体的变更

发布时间:2022-09-30 14:39
  《证券法》三审稿中对于现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作出了修改,对于证监会监管的传播虚假信息的主体人员范围有所扩大,从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同样有广大影响力的有关人员变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这样对于主体的修改看似微小,却实际上关乎每一位股民。由于现在互联网传播信息的快速性、去中心化的特点,为了使市场更加稳定,这样的修改确有必要。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证券法(三审稿)》中虚假信息传播主体扩大理解的必要性
    (一)不传播虚假的信息其实是每一位投资者的义务。
    (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每一个人都是信息源,在此情况下对于所有人都有规制的必要。
    (三)除了虚假消息的发布主体,该修改还囊括了虚假消息的个人传播主体。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魔鬼隐藏在细节中:证券法大修中的小条款[J]. 彭冰.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4)



本文编号:368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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