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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浅析

发布时间:2022-10-15 20:20
  我国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偿还时的特征和顺序,以及无财产可破时的破产程序处理方式。实践中,以债务产生的时间和债务是否具有共益性界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适时适用破产终结程序,可以较好地保障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实现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制度下公平合理的分配。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特征与认定标准
    (一)概念
    (二)特征
        1.两者的共益性特征
        2.两者的随时性特征
    (三)认定标准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异同比较
    (一)相同之处
    (二)不同之处
三、破产程序终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企业破产法》解释三中继续经营的界定[J]. 王维隆,苏浩文.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9(06)
[2]《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司法实践研究[J]. 杨云超.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8(06)
[3]共益债务的认定——从“绝对程序标准”到“双重标准”[J]. 陈伟.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本文编号:369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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