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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供应商类别分别设定相应条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10-20 14:50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规定,但该规定并没有区分供应商类别,使得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当事人在工作中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困惑。本文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阐述了相关当事人站在各自立场理解法律法规条文而产生困惑的情况。本着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原则,提出了按供应商类别分别要求其具备相应条件,以及将特殊要求和常规要求加以区分,做为两个不同条目分别进行规定的解困思路。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文
    (一)对供应商的界定
        1.对法人的界定
        2.对其他组织的界定
        3.对自然人的界定
    (二)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的规定
    (三)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界定
二、实际工作中的困惑
    (一)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困惑
    (二)单位供应商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困惑
        1.是否自己制定财务会计制度的矛盾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是否意味着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矛盾
    (三)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困惑
        1.自然人有无财务会计制度的困惑
        2.自然人是否一定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困惑
三、解决思路
四、对《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询价需要专家评审是一种浪费[J]. 冯君.  中国招标. 2020(02)
[2]对《政府采购法》修订的几点建议[J]. 袁颖达.  招标与投标. 2019(03)



本文编号:369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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