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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地位的完善路径

发布时间:2022-12-10 03:14
  本文围绕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地位如何完善这一问题,发掘现行规定的不足,综合分析明确其权利义务的必要性,细化并构建公司可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诉讼权利和承担不起诉说明义务等诉讼义务。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立法改革与司法实践提供思路,改进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与股东的正当利益。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地位现存问题
2 公司参加代表诉讼的权利
    2.1 滥诉阻断权
    2.2 异议抗辩权
    2.3 损害赔偿请求权
3 公司参加代表诉讼的义务
    3.1 补偿原告股东诉讼费用的义务
    3.2 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基于333个案例样本的分析[J]. 李秀文.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2]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股东派生诉讼的实证问题研究[J]. 娄琳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06)
[3]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进路研究——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切入点[J]. 刘诗瑶.  河北法学. 2018(11)
[4]论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J]. 陈昱霏.  南方论刊. 2016(11)
[5]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 李芬.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03)
[6]《公司法》第151条的漏洞及其填补[J]. 钱玉林.  现代法学. 2015(03)



本文编号:371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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