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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冲突与解决——以红日公司、蒋洋诉科创公司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2-12-25 16:45
  在PPP模式中,项目公司进行新一轮社会资本股权融资时,由于被融资企业所有权的更迭,原股东与后加入并形成控股状态的股东容易产生所有权纠纷。这种纠纷不仅是股东身份权的纠纷,更是企业控制权的纠纷。这种纠纷更多地体现在有限公司阶段。这种纠纷体现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或决议时出现的冲突,这些冲突能够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体现,具体为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冲突,即公司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冲突。为了追求更大的股东利益,抗衡控股股东,在公司股价上升的情形下,原股东会积极主股东会议决的缺陷,从而形成引进新股东的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结果。对此,法院倾向于资本多数决原则,以保持企业的稳定性。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案情简介
三、议决程序瑕疵与议案无效化
四、优先认缴权与资本多数决
五、公司内部文件的对内与对外效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PPP模式理论阐释及其现实例证[J]. 刘薇.  改革. 2015(01)
[2]程序正义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实证研究[J]. 苏新建.  环球法律评论. 2014(05)
[3]未通知全体股东的股东会之决议效力[J]. 陈建勋.  人民司法. 2014(08)
[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J]. 赵旭东.  当代法学. 2013(05)
[5]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J]. 刘俊海.  法学家. 2007(06)



本文编号:3726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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