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与反避税的界分与归位——以《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为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3-01-08 17:07
近年来,涉及《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税务行政案件频发,其中一些较典型的案例暴露出《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在功能定位、举证责任分配与判断标准等方面存在的不少问题和理论罅隙,这也引发各界不小争议,主要关涉到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间的平衡协调,故对该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应对税收核定和反避税做明确界分。同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现时国情,从多重维度数管齐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核定法律规范体系及反避税法律规范体系。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新疆瑞成案、广州德发案的案情梗概及问题的提出
(一)新疆瑞成案[8]及问题的提出
广州德发案的案情则相对复杂得多:2004年广州德发公司委托广州某拍卖行拍卖其总面积为6.3万?的自有房产,但只有一家公司(盛丰公司)参与拍卖,并通过拍卖以底价1.3亿港币(当时折合1.38亿人民币)拍得上述部分房产,德发公司依此成交额向税务部门缴纳了营业税和堤围防护费。但2006年广州地税稽查一局在检查时认为上述房产的成交额仅为当时市场价的40%左右,遂对其展开调查与重新核定。2009年9月,稽查一局最终核定该拍卖房产的交易价格应为3.11亿人民币,要求德发公司应补缴其未缴的营业税和堤围防护费及其滞纳金,并向德发公司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德发公司不服,向广州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仍维持原处理决定。德发公司不服,先后向城区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诉,但均以败诉告终。德发公司又向广州市检察院与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均被驳回。后依德发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底决定提审此案,并于2015年6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再审判决书,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及广州地税稽查一局有关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但仍维持广州地税稽查一局的其他处理决定。嗣后该案例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三)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二、《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规定现存问题分析
(一)《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适用前提与功能定位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与“无正当理由”间的关系及举证责任分配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断标准
(四)“无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
三、《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规定现存问题的完善对策
(一)修订现行税收征管法律规范,以使税收核定条款与反避税条款各归其位
(二)立足于客观化理念,规范相关判断标准与举证责任
(三)顺应定纷止争的迫切需求,制定相关核定办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税收核定权的裁量属性及法律控制——基于“德发案”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研究[J]. 李登喜,李大庆. 税收经济研究. 2018(06)
[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在实践中的应用[J]. 朱长胜. 税务研究. 2017(09)
[3]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德发公司案分析[J]. 袁森庚. 税务研究. 2017(06)
[4]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J]. 翟继光. 税务研究. 2016(08)
[5]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核定税款的实施条件——以新疆瑞成房地产公司诉地税稽查局案为例[J]. 何其昭,何学飞. 财会月刊. 2015(34)
[6]从民法视角探析推定课税——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广州德发公司案例”分析[J]. 廖仕梅. 地方财政研究. 2015(10)
[7]从某案例引出对判定“价格明显偏低”的思考[J]. 陈晓黎.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S1)
[8]论推定课税的法律规制[J]. 刘继虎. 中国法学. 2008(01)
本文编号:3728864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新疆瑞成案、广州德发案的案情梗概及问题的提出
(一)新疆瑞成案[8]及问题的提出
广州德发案的案情则相对复杂得多:2004年广州德发公司委托广州某拍卖行拍卖其总面积为6.3万?的自有房产,但只有一家公司(盛丰公司)参与拍卖,并通过拍卖以底价1.3亿港币(当时折合1.38亿人民币)拍得上述部分房产,德发公司依此成交额向税务部门缴纳了营业税和堤围防护费。但2006年广州地税稽查一局在检查时认为上述房产的成交额仅为当时市场价的40%左右,遂对其展开调查与重新核定。2009年9月,稽查一局最终核定该拍卖房产的交易价格应为3.11亿人民币,要求德发公司应补缴其未缴的营业税和堤围防护费及其滞纳金,并向德发公司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德发公司不服,向广州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仍维持原处理决定。德发公司不服,先后向城区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诉,但均以败诉告终。德发公司又向广州市检察院与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均被驳回。后依德发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底决定提审此案,并于2015年6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再审判决书,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及广州地税稽查一局有关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但仍维持广州地税稽查一局的其他处理决定。嗣后该案例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三)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二、《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规定现存问题分析
(一)《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适用前提与功能定位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与“无正当理由”间的关系及举证责任分配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断标准
(四)“无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
三、《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规定现存问题的完善对策
(一)修订现行税收征管法律规范,以使税收核定条款与反避税条款各归其位
(二)立足于客观化理念,规范相关判断标准与举证责任
(三)顺应定纷止争的迫切需求,制定相关核定办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税收核定权的裁量属性及法律控制——基于“德发案”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研究[J]. 李登喜,李大庆. 税收经济研究. 2018(06)
[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在实践中的应用[J]. 朱长胜. 税务研究. 2017(09)
[3]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德发公司案分析[J]. 袁森庚. 税务研究. 2017(06)
[4]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J]. 翟继光. 税务研究. 2016(08)
[5]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核定税款的实施条件——以新疆瑞成房地产公司诉地税稽查局案为例[J]. 何其昭,何学飞. 财会月刊. 2015(34)
[6]从民法视角探析推定课税——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广州德发公司案例”分析[J]. 廖仕梅. 地方财政研究. 2015(10)
[7]从某案例引出对判定“价格明显偏低”的思考[J]. 陈晓黎.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S1)
[8]论推定课税的法律规制[J]. 刘继虎. 中国法学. 2008(01)
本文编号:372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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