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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代理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的认定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3-01-26 03:55
  现代社会经济体量巨大、交易频繁,在法人对外从事法律行为时,不可能所有交易活动都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来实施。于是职务代理制度应运而生,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员工只要被委任工作,除非另有规定,其自然享有相应的代理权,而无须再行授权。审判实践中,能否认定职务代理行为对案件的处理起到决定性影响。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职务代理的法律构成
    (一)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是职务代理中的基础
    (二)职务代理行为人实施相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代理人的法律行为须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
三、审判实践中的职务代理行为
    (一)越权职务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二)区分越权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代表行为
四、完善职务代理制度的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的商事职务代理制度及其完善——兼析《民法总则》第170条[J]. 冉克平,瞿燕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9(04)
[2]民商合一下的职务代理之反思——从解释论视角看《民法总则》第170条[J]. 周晔.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03)



本文编号:373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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