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兼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适用不足
发布时间:2023-02-07 07:40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近来受到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关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也被运用于相关案件的处理中。由于当前我国电商市场动态性较强、消费者粘性较小、商户转移成本逐渐降低以及平台抗压能力较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核心"纵向依赖性"可操作性较差。该理论的适用可能违背竞争中性理念、过度干预市场以及异化《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在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界定电商平台相关市场方面应注重考察商户所在的付费市场,排除传统市场并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认定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应将商户规模纳入市场份额,适当延长认定交易量型市场份额的时间,并重视平台生态以及数据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塑造,以及考虑商户转移成本、消费者偏好与配套设施标准性等市场壁垒;以行为对有效竞争机制的损害为重点,只在行为限制竞争的消极效应明显大于平台经营效率、消费者福利提升等积极效应时,认定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两面性
(一)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积极效应
1.稳定投资者预期,保障平台持续经营
2.防止被竞争平台“搭便车”,保障市场活力
3.提高经营效率,提升非在位平台专业化水平
(二)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消极效应
1.侵害商户的自主经营权与相关经济利益
2.剥夺平台竞争者的交易机会
3.损害消费者利益
4.影响实施“二选一”行为平台自身的长期发展
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不足
(一)可操作性较差
1.电商平台领域的制度发展与商业模式创新降低了商户转移成本
2.电商市场消费者锁定效应相对较弱
3.电商平台市场份额较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强
(二)违背竞争中性理念
(三)可能导致过度干预、异化《反垄断法》的后果
四、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建议
(一)改革电商平台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1.着重考察商户所在的付费市场
2.区分电商市场与传统市场
3.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经营者
(二)健全电商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
1.改革电商平台的市场份额推定标准
2.重视对其他因素的考量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36678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两面性
(一)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积极效应
1.稳定投资者预期,保障平台持续经营
2.防止被竞争平台“搭便车”,保障市场活力
3.提高经营效率,提升非在位平台专业化水平
(二)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消极效应
1.侵害商户的自主经营权与相关经济利益
2.剥夺平台竞争者的交易机会
3.损害消费者利益
4.影响实施“二选一”行为平台自身的长期发展
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不足
(一)可操作性较差
1.电商平台领域的制度发展与商业模式创新降低了商户转移成本
2.电商市场消费者锁定效应相对较弱
3.电商平台市场份额较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强
(二)违背竞争中性理念
(三)可能导致过度干预、异化《反垄断法》的后果
四、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建议
(一)改革电商平台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1.着重考察商户所在的付费市场
2.区分电商市场与传统市场
3.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经营者
(二)健全电商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
1.改革电商平台的市场份额推定标准
2.重视对其他因素的考量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36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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