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3-02-07 09:10
我国十三五计划中明确提出拓展网络经济空间,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互联网行业已成为了增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互联网交易作为新兴的经济模式,不仅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动力支持,同时作为新的消费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便捷、低廉的商品服务及简单快速多元的搜索、社交服务,正逐渐成为主流市场模式。同时,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形成了一种垄断型的市场分布趋势,甚至出现一些违反公平竞争机制的违法行为,已逐渐凸显出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这一反垄断法规制难题。“3Q案”、“百度案”、“谷歌案”、“亚马逊案”等很多国内外关于互联网行业中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案例引起了很多民众的激烈讨论,而且很多专家开始了更深层次的思考,随着思考的深入渐渐梳理出了一个较为明朗的理论课题:当前反垄断法的相关理论和立法并不足以处理互联网行业中出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所以,更深层次的讨论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模式,建设更具适应性的法规,从而为进一步建立和补充中国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架构给予一定的实际性意见。这样不仅会使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更进一步,而且这也是目前研究反垄断法中不能逃避的论题。本文借鉴中外...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及相关垄断问题的产生
2.1 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现状及垄断的产生
2.2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典型案例回顾
3 从双边市场角度看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
3.1 双边市场的经济学理论
3.2 双边市场引发的互联网行业的独特性
3.2.1 交叉网络外部性
3.2.2 平台企业的价格策略
3.2.3 互联网行业的兼容性和标准竞争引发的技术壁垒
4 单边市场逻辑在互联网行业中的不适应性
4.1 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界定难题
4.1.1 以价格为基础的分析方法在双边市场应用的难题
4.1.2 互联网的开放性与相关地域市场界定
4.1.3 互联网产品的多样性与相关产品市场界定
4.1.4 互联网的创新性与相关时间市场的界定
4.2 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难题
4.2.1 市场结构标准在互联网行业的不适应性
4.2.2 双边市场条件下测定市场力量的困境
5 双边市场下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实践
5.1 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5.2 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5.2.1 互联网零售业务的相关市场界定
5.2.2 搜索引擎业务的相关市场界定
5.2.3 社交网络业务的相关市场界定
6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分析模式的转变
6.1 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转变
6.1.1 适当弱化相关市场的必要程度
6.1.2 利润来源法
6.1.3 市场界定的替代性方法
6.2 支配地位认定方面的转变
6.2.1 高市场份额不代表垄断
6.2.2 市场支配力的核心在于企业对价格的控制力
6.2.3 理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6.3 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行为的定性标准
6.3.1 采用合理性原则审视企业垄断行为
6.3.2 消费者福利是衡量企业行为合法性的关键标准
6.3.3 将执法重心聚焦于构建开放、有序的平等竞争市场
7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学位论文数据集
本文编号:3736809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及相关垄断问题的产生
2.1 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现状及垄断的产生
2.2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典型案例回顾
3 从双边市场角度看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
3.1 双边市场的经济学理论
3.2 双边市场引发的互联网行业的独特性
3.2.1 交叉网络外部性
3.2.2 平台企业的价格策略
3.2.3 互联网行业的兼容性和标准竞争引发的技术壁垒
4 单边市场逻辑在互联网行业中的不适应性
4.1 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界定难题
4.1.1 以价格为基础的分析方法在双边市场应用的难题
4.1.2 互联网的开放性与相关地域市场界定
4.1.3 互联网产品的多样性与相关产品市场界定
4.1.4 互联网的创新性与相关时间市场的界定
4.2 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难题
4.2.1 市场结构标准在互联网行业的不适应性
4.2.2 双边市场条件下测定市场力量的困境
5 双边市场下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实践
5.1 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5.2 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5.2.1 互联网零售业务的相关市场界定
5.2.2 搜索引擎业务的相关市场界定
5.2.3 社交网络业务的相关市场界定
6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分析模式的转变
6.1 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转变
6.1.1 适当弱化相关市场的必要程度
6.1.2 利润来源法
6.1.3 市场界定的替代性方法
6.2 支配地位认定方面的转变
6.2.1 高市场份额不代表垄断
6.2.2 市场支配力的核心在于企业对价格的控制力
6.2.3 理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6.3 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行为的定性标准
6.3.1 采用合理性原则审视企业垄断行为
6.3.2 消费者福利是衡量企业行为合法性的关键标准
6.3.3 将执法重心聚焦于构建开放、有序的平等竞争市场
7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学位论文数据集
本文编号:373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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